| 1、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检举、控告、申诉。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3、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 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限期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 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 。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 ,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3)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4、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
被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有以下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 、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 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3)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 、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 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处理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国家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 、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涉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当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被检举、控告人在检举、控告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 ,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5、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为举报人保密
保密,是维护检举、控告人权利的重要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群众信访过程中,有严格的保密规定。
1)接待来访都是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都有防止泄密的制度;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都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案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依据以上规定,举报人可以大胆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无需为保密问题担忧。 |